避險過當的定罪怎么定罪?有幾種情形定罪?
2023-01-29 16:22:53 來源:法律專家網
刑法之所以將避險過當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主要是基于以下根據:一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實質根據。避險過當造成損害這一結果具有客觀危害性,行為人對此危害結果主觀上也具有罪過心理。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避險過當具有實質的違法性。二是具有犯罪構成這一法律形式根據。這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刑法要求某一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不僅需要該行為具有嚴重的實質社會危害性,而且需要符合相應的具體犯罪構成。在避險過當中,根據其主客觀表現形式的不同,符合的具體犯罪構成也各不相同。
那么,該如何對避險過當定罪呢?由于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避險過當這一具體罪名,因此,只有結合避險過當造成的損害性質和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所持的罪過心理,以刑法規定的相應具體犯罪構成為依據來對其定罪。通常說來,避險過當主要可分以下幾種情形定罪:
避險過當造成他人死亡時,則要看行為人對于死亡這一損害結果具有何種罪過心理。如果行為人已經認識到死亡這一損害結果,而又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那就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應該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對死亡這一損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未預見到,或者雖已有預見而輕信能避免,以致引起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則應該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造成他人重傷就超過了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可能引起他人重傷結果的發生,并對此持放任態度,但未想到會引起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則應該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
避險過當造成他人重傷時,則要看行為人對于重傷這一損害結果持何種罪過心理。如果行為人對造成他人重傷這種過當結果已經認識到,而又持消極放任態度,則應當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對造成他人重傷這種過當結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引起這種結果發生的,則應該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
避險過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時,如果行為人對重大財產損失這種過當結果有認識,并且放任該結果發生,則應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對這種結果的發生僅僅具有過失,則不屬于刑法中的避險過當情形,因為我國刑法對過失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害的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