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被一方頻繁運用會帶來哪些危害呢?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限制很有必要
2023-03-31 14:42:0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對抗辯權實施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從公平原則角度出發的制度設計,但債權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必須適當,禁止權利濫用。其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方和施工方合作完成工程的雙務合同典范,雙方權利義務具有特定性和相互制約性。同時履行抗辯權如被一方頻繁運用,矛盾將不斷上升和積累,導致工程施工難以為繼??紤]建筑工程的上述信賴基礎和相互配合依存關系,必須對同時履行抗辯進行限制。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限制情形
關于瑕疵履行之情形。瑕疵僅輕微不符合時,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此外,建設施工合同普遍采取索賠時限制度,對于不在約定時限內提出相應索賠的,視為認可,也不得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關于遲延履行之情形。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后果較為嚴重,對債權人造成較大損害時,才能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此外,一方還須履行催告義務,經催告后合理期間內對方仍未履行的,如建設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一般可經催告后一至兩個月停止施工。
同時履行的行使方式上,不允許采取默示方式,須以明示方式為之,履行通知義務。同時履行抗辯除非主張,它不自然產生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義務須性質較為嚴重,債權人才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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