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概念和類型分別是什么呢?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是如何界定的呢?
2023-03-31 14:50:56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撤銷權的概念是什么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兼具形成權與請求權的性質。
二、可撤銷合同有哪些類型
(一)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民法通則》將欺詐規定為民事行為無效的原因,而《合同法》則將因欺詐訂立的合同以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為標準而劃分成兩類。
(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脅迫行為在《民法通則》中亦屬于無效行為,在《合同法》中,除損害國家利益的脅迫行為規定為合同無效的原因外,損害其他當事人利益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其理由如同欺詐。
(三)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對方訂立對其極為不利的合同。乘人之危的特點在于:一方利用他方的危難處境,而非主動實施脅迫行為;對方的危難處境并非乘人之危者造成的,其社會危害性要小于脅迫。
(四)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的內容產生了錯誤認識,并作出了與其真實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這種誤解可以是單方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誤解導致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違背其內心的真正的效果意思,與合同的目的相悖,也會使誤解方遭受較大的損失,因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予以變更或撤銷。
(五)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處于重大不利的境地的合同。關于顯失公平合同的構成,理論上有雙重要件說和單一要件說兩種不同的觀點。雙重要件說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72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