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條件您清楚嗎?當事人互負債務就要同時履行哦
2023-03-31 14:41:56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即依照誠信原則,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無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同時在對方當事人未按合同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也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一般適用于買賣、租賃、互易等雙務合同中,但其有嚴格的構成條件:
1、須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此條件包含兩個含義:第一,即當事人相互間的債務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如果當事人間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則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第二,需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如果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僅享有權利不負擔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則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同時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之間互負的債務必須具有對價或牽連關系,即其債務之間互為條件、互為牽連。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沒有牽連性,則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
2、須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由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之一是,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必須同時履行,否則不構成同時履行抗辯,因此清償期對雙方債務來講是同一的,也就是說,雙方債務一定是同時到期。此外根據該條件的要求,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權要求對方履行,從而也無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余地。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雙務合同中,當事人要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必須是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如果對方當事人已履行債務,則未履行的一方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對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義務,則當事人不能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是適用免責規定或者違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