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可以用在哪些合同中呢?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實體和程序
2023-03-31 14:46:4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但并非所有的雙務合同均可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結合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分析,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在下列幾種雙務合同和債的關系中適用。
1、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買受人對于出賣人負有交付價金的義務,出賣人對于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和移轉所有權的義務。這些義務都是買賣雙方所負有的主要義務,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這些義務應該同時履行。合同當事人在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時,可以拒絕履行己方義務。如果一方違反的不是主要義務,而是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如忠實、協作等義務,另一方不能在對方已履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在供水、供氣、供電等連續性的買賣合同當中,雙方當事人均應連續性的給付,其性質為雙務合同,每期相對的給付之間有牽連關系,如果當事人沒有支付某一期款項,則對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繼續供應。但是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一方給付標的物,另一方分期給付價款的,賣方不得以買方沒有完全付清價款作為拒絕交付標的物抗辯理由,因為分期給付價款是買方的期限利益所在。
2、租賃合同
各國立法對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否要求同時履行有不同的規定。根據法國法,如果承租人沒有完全占有租賃財產,則可以拒絕支付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21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有交付租賃物和對房屋進行維修的義務,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義務,這些均為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如果出租人沒有交付租賃物,承租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付租金,但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而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賃物,因為承租人只是在租賃關系期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只能通過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賃物的方式進行救濟。
但是理論上一般認為,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與承租人交付租金的義務之間可構成對價關系,在出租人沒有履行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時,承租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付租金。如英國法規定,如果出租人沒有修理房屋,承租人可以拒交租金,但如果承租人不交租金,出租人仍必須承擔修繕義務。且承租人為保養租賃財產曾支付的維修費用的請求權與返還租賃物之間不能成立對價關系。另外,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交付租賃物與租賃押金返還之間也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交付租賃物為租賃合同中的債務,而返還租賃押金為保證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兩者產生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3、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與定作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之間形成對價關系,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則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獲取報酬權。對于定作人來說,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報酬或價款的期限。如果承攬人沒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則定作人可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如果承攬方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而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應由承攬方負責修整或調換,若經過修整或調換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方有權拒收,并可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價款或報酬。
4、損害賠償債務
損害賠償是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違反合同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原合同效力的延伸,也是原債務的變形。它與原來的主債務具有同一性,與對方的債務構成對價關系,因此,損害賠償債務成立時也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5、合同被解除、撤銷或宣告無效后所產生的義務
依照合同法規定,合同被解除、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后,當事人之間負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義務。這些義務“雖非雙務契約發生之債務,而其兩債務之對立,實質上有牽連性,法律自公平之見地,許其準用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定”。一般認為應準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6、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否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實踐中爭議比較大,學說上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合伙合同乃是雙務合同的一種,各合伙人為達到共同的目的,都負有出資出力的義務,不管合伙人數多寡,都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在各個合伙人之間,其所負的債務都有對價關系,因而各個履行義務之間均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合伙合同并非雙務合同,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合伙人訂立合伙合同的目的不在于交換財產,而旨在經營合伙事業。某一合伙人履行其出資義務不是為了換取另一方的對價,而是為了形成合伙財產,所以合伙合同本質上不屬于一般以財產交換為目的的雙務合同,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允許某一合伙人根據其他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拒不履行其自己的出資義務,則不僅難以形成合伙財產,且合伙事業也難以經營下去,所以,在一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其他合伙人只能根據違反合同而獲得補救,而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
1、在實體上:首先,同時履行抗辯發生延期抗辯的效力,可以阻止請求權人為履行請求效力的發生,在相對人未為履行或未為履行提出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其次,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有排除給付遲延的效力,在相對人未為給付前,己方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也不負遲延責任。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一項對抗性權利,可以阻止給付遲延的形成,但給付遲延的阻卻以權利人為積極主張該抗辯權為要件,相反,權利人怠于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將會發生給付遲延的后果。最后,同時履行抗辯權本身無時效問題。抗辯權具有永久性,“對他方這變更現狀請求,以抗辯權之形態,主張消極的現狀維持,表現于訴訟上時,則不應受到權利行使期間之限制。”
2、在程序上:在訴訟中,對于原告提出給付或履行合同的請求,被告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時,如原告未能證明自己已為給付或為給付之提出,法院應作出交換給付之判決,而不應該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這主要是從訴訟經濟的角度進行考慮。反之,如果被告未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應作出被告敗訴之判決,這是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一種抗辯權,以相對人的提出為必要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