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只出現在雙務合同中嗎?合同的概括轉讓是什么意思呢?
2023-03-31 14:50:1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合同的概括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又稱為概括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這些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不同于權利轉讓和義務轉讓的是,它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全面處分,其轉讓的內容實際上包括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兩部分內容。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后果,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第三人取代了轉讓方的地位,產生出一種新的合同關系。
根據合同法有關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轉移義務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既包括了權利的轉讓,又包括義務的轉移,所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在進行轉讓前應當取得對方的意見,使對方能根據受讓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這種轉讓行為能否對自己的權利造成損害。只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才能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如果未經對方同意,一方當事人就擅自一并轉讓權利和義務的,那么其轉讓行為無效,對方有權就轉讓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只出現在雙務合同中。對于當事人只承擔義務或者享受權利的單務合同不存在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問題。比如,贈與合同的被贈與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不可能出現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情況。
二、合同的概括轉讓的效力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移轉的效力
概括轉移是債權債務的一并轉移,既包括合同權利的轉讓,也包括合同義務的承擔。因此,根據《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其效力適用于關于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的一般規定。但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并非是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的簡單相加。在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的場合,由于第三人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或債務的承擔人并非原合同的當事人,因而與原債權人或原債務人的利益不可分離的權利,并不隨之移轉于受讓人或承擔人。但在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場合,由于承受人完全取代了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內容也就原封不動地移轉于新當事人,所以,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不同,依附于原當事人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如解除權、撤銷權等,都將移轉于承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