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什么意思呢?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呢?
2023-03-31 14:42:0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什么是不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為不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中的體現。與此同時,濫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也是不合誠實信用原則的,所以,在當事人一方已為部分給付或全部給付時,對方當事人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依據。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需要指出,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頗為相似,它們都表現為暫時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將自己的給付暫時保留,但兩者存在很大的差別。
1、目的不同。留置權乃出于擔保債權實現的目的,所擔保者為金錢債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系以誠信原則為基礎,雖然也具有一定擔保功能,但主要為了維護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2、性質不同。留置權為擔保物權,系屬支配權,具有對世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廣義形成權,僅具有對人效力。3、根據不同。留置權以一方因合同關系占有一方動產,另一方不履行債務而發生,留置權人返還動產的義務與所擔保的債權之間并無對價關系;同時履行抗辯權雖一般發生于雙務合同中,但所拒絕履行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有對價關系。4、內容不同。留置權所拒絕的給付為債務人所有動產,留置權人對該物在一定條件下有優先受償權,因債務人其他擔保的提出而消滅;同時履行抗辯權所拒絕的債務并不以此為限,且權利人無優先受償權,除非以下三種情況,即當事人就合同履行達成協議,或者對方提出履行,或者已為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消滅。所以,不能將兩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