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嗎?發生糾紛時工資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嗎?
2023-03-31 14:59:1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口頭訂立勞動合同有效嗎
口頭約定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但是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口頭約定的勞動合同為什么無效?《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9條又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這是法律對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作出的一般規定。目前,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的采用書面形式,有的采用口頭形式。
但實踐證明,口頭約定的勞動合同沒有文字依據,尤其對處于弱勢方的勞動者來說,一旦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口說無憑不認帳,比如勞動報酬,企業認為口頭約定是500元,勞動者認為是700元,可是700元的依據是什么呢?
當然,目前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工資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當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認定這一事實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險,此處也就是說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工資發生爭議,法院難以認定這一事實時,用人單位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但一些私營單位工資制度混亂,很不規范,也可能毀滅證據,到時給仲裁庭、法庭確定工資數額帶來麻煩,對勞動者不利。所以,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應當”二字是剛性的,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所以,口頭約定的勞動合同無效。這樣的規定,既有利于勞動合同的履行,避免勞資糾紛的產生,也有利于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二、口頭不定期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合同法》認可口頭合同的有效性,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論是否存在書面形式,當事人就應完全誠實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原、被告雖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對租賃期限有口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約定,則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原告不得隨意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的規定應理解為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租賃合同,且對租賃期限又沒有約定或雙方說法不一時,才視為不定期租賃。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對租賃期限意思表示一致,根據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該合同就是有期限合同,而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認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從而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店面租賃口頭協議。綜上所述,原告在沒有其他解除事由的情況下,口頭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不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