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嗎?締約過失責任類型有哪些呢?
2023-03-28 16:31:0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惡意進行磋商的構成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簡稱惡意締約,是濫用締約自由的典型形式,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訂約的目的,僅僅是借訂立合同而損害相對人的利益。這種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惡意締約人一方具有主觀上損害對方或他人的利益的故意。而惡意締約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要件,應由相對人承擔舉證責任。
2、惡意締約人一方實施了惡意締約行為。因為惡意締約行為本身并沒有締約的意思和目的,所以這種意思表示屬于虛偽意思表示。
3、因惡意締約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了信賴利益損失。
4、損失與惡意締約行為之間具備相當的因果關系。
二.先合同義務是什么
締約人一方存在違反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指自締約人雙方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隨著債的關系的發展而逐漸產生的,因而學說上又稱附隨義務。
這種義務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但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評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負擔的。主要有: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不作為義務。
這些義務,是基于當事人為締約而進行協商之際,已由一般的普通關系進人一種特殊的依賴關系,盡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注意義務。違反了這些義務,即構成締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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