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地不明確時怎么辦呢?標的物需要運輸的該如何處理呢?
2023-03-31 14:23:26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怎么確定合同履行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則確定:
合同糾紛一旦產生就會涉及到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律師在作合同維權業務時,對于不同種類的合同履行地要有清楚的認識。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在不同類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樣的:
1、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約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水、氣、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二、合同履行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同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