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出臺時間為啥時候?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2022-12-23 16:53:14 來源:法律專家網
一、國家安全法于何時頒布
《國家安全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5年7月1日通過,并且當日公告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八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1)客體特征
本章共有12個罪名。他們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二是國體與政體的安全;三是國家統治機能與作用。
(2)客觀特征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各種方式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章犯罪均為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即構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一定發生犯罪結果。在客觀方面有些犯罪還要求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如叛逃罪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資敵罪要求在戰時方可以構成犯罪。就行為方式而言,本章犯罪只能由作為的方式構成,不作為不構成本章犯罪。分歧的原因在于對叛逃罪的含義的理解。
(3)主體特征
本章犯罪主體個別為身份犯,多數犯罪并未對主體作特殊的身份上的要求,但從行為的特質分析,實際上并非普通人可以構成,故要做具體分析。少數特殊主體的犯罪有:背叛國家罪,其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叛逃罪的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工作人員。并非一般人可以構成的犯罪主體有: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通常只有那些竊據高位的黨政軍要人、具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者如:民族首領或者宗教領袖等有能力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