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后怎么處理房屋糾紛?
2023-01-31 13:17:42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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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后怎么處理房屋糾紛?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拆遷后房屋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
(1)調解。分為法院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和行政調解四種方式。
(2)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3)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的形式解決糾紛。
2、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二、房屋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1、房屋糾紛的類型包括租賃關系引起的糾紛等,具體的糾紛類型如下:
(1)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2)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3)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4)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2、起訴房產糾紛流程:
(1)要確認被告。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2)書寫民事訴訟狀。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準備就緒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會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證通知書》,并通知交費。如七日內未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人民法院將裁定案件按撤訴處理。
(4)舉證。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立案后,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并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
不管導致房屋糾紛發生的原因是什么,都可以采取起訴等的方式來處理糾紛。當然在起訴之前,可以先采取協商、或者是調解等的方式來處理糾紛。如果和解達成一致,各方當事人一般會協商簽署一份協議,在協議簽署后,一方若是反悔,依舊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