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被告如何調解?
2023-01-29 12:13:51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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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糾紛被告如何調解?
1、法院受理拆遷糾紛后,需要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資料圖片)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2、此外若是存在以下情形,也有可能會導致拆遷糾紛發生:
(1)征收程序存在違法現象,征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張貼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為;
(2)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3)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征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
二、發生拆遷糾紛后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嗎?
1、發生拆遷糾紛后不一定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發生拆遷糾紛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情形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政府在作出拆遷決定之后,若是被拆遷方對此決定不服,將會引發行政糾紛。若是拆遷方、被拆遷方不能協商擬定拆遷補償協議、或者是雖然已經擬定了協議,但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此協議,那么將會引發民事糾紛。不管屬于哪種類型的糾紛,都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訴訟請求后,若是各方當事人都同意,那么可以組織調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