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怎么協商一致解除?約定條款是什么?
2022-10-14 15:08:49 來源:稅法網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于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訂立的,自然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合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二是協商解除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全部履行之前;三是雙方自愿、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制對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該解除無效;四是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但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主體不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也不相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商業秘密事項如何約定
首先,幾個法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2條,《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國家工商局公第41號),《國家工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8]109號),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
根據上述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須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該信息必須全部具備上述三個特點,方能稱之為商業秘密。作為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對自己認為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和資料采取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內部規章制度對保密的范圍、內容、崗位、人員、措施等等加以明確,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協議書的形式與有關單位和職工約定保守秘密的權力與義務。只有如此,才能在發生爭議之后,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協議書,可以在其中約定商業秘密的內容。按照規定,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對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規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