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婚姻關系中所生子女適用親屬法關于親子關系的一切規定嗎?
2023-04-06 15:14:02 來源:法制法律網
準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問題
第一,準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不發生配偶的親屬身份,不發生配偶權。無論其同居多長時間,無論其是否有子女,只要雙方沒有登記結婚,而僅僅是準婚姻關系,就不能認為他們是配偶。至于他們的相互身份,我認為就是同居者,或者叫做準婚姻關系當事人。
第二,準婚姻關系當事人與對方親屬之間不產生姻親關系,不在男子與婦女的親屬間或婦女與男子的親屬間產生任何姻親身份,不發生姻親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姻親有關的婚姻障礙的法律規定都適用于準婚姻關系。
第三,準婚姻關系當事人的相互間不產生任何提供生活保持的義務。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共同生活狀況的權利,而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非女方為扶養共同生育的子女所需,男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負擔責任之外,不負擔其他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當準婚姻關系解除的時候,如果一方負擔養育共同生育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撫養費用的給付義務,不得推諉和拒絕。
第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繼承關系,不得相互繼承遺產。
準婚姻關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地位
準婚姻關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應當適用親屬法關于親子關系的一切規定,雙方當事人各自對子女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親權,法律不得對其子女有任何歧視行為。但是,雙方當事人雖然為子女的父母,但是雙方當事人之間仍然不具有配偶關系。
在準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準婚姻關系解除之后,子女未成年的,可以向其父或母請求撫養給付。對于喪失生活來源的父或母,成年子女負有贍養義務。
相應的,當事人的子女對于當事人各自的父母間,產生直系血親關系,取得祖孫、外祖孫身份,發生祖孫、外祖孫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親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