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的解除與否法律不予干涉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如何說?
2023-04-06 14:22:3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同居關系應怎么解除
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否受理,這是根據同居的不同情況而定:
(1)對于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不在法律調解的范圍內。這是他們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同居關系存在、解除與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發生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屬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對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視為重婚,法院不但應一律解除他們的同居關系,還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二、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合法權利,父母雙方對其均附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雙方如果就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協議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子女不滿兩周歲的,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同居有孩子分手撫養費的計算
支付多少的小孩撫養費,一般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解決不了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小孩的實際花費來判決。即:沒有獲得小孩撫養權的一方,每月支付小孩的撫養費是自己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間,同時比較小孩的實際花費,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如果獲得撫養權的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那需要看對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而且同意這種支付方式。給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