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長期給財物行為就可以認定為撫養教育關系嗎?
2023-04-06 14:51:13 來源:法制法律網
在婚姻法上,繼父母與繼子女教育關系是如何認定的?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在他們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如何認定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我國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彼此身份是否認可
親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后,有些繼子女不稱呼繼父母為“父親”、“母親”,繼父母也不將繼子女作子女看待。這種情況下,即使繼父母對繼子女有一定的付出,也不能認定為撫養行為。
撫養教育時間長短
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短,則繼父母的付出與將來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付出要小得多,對繼子女來說顯失公平。所以,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撫養教育的時間可以考慮得短些,但不應少于3年。低于3年的,如果繼子女成年后,雙方的身份依然持續,應認定他們之間存在撫養教育關系。如果雙方的身份解除了,撫養教育關系就沒有形成。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而繼父母又不愿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應考慮長些,在5年以上。
健康成長有無積極作用
有些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物質撫養,但也經常打罵、虐待繼子女。在這種環境長大的孩子往往存在心理疾病,甚至作出反社會或犯罪行為。筆者認為,只撫養,不教育,不能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系。
給財物行為是撫養還是贈與
撫養教育關系一般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但當雙方不在一起生活時,要認定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就要注意撫養行為和贈與行為之間的區別。撫養是一種長期的、持續的負擔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的行為,費用的數額相對穩定。而贈與則是偶爾的給付行為,給付標的的價值不確定,一般每次給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對于贈與行為,即使繼父母贈與繼子女的財物較多,可能超出繼子女所需的撫養教育費用,也不能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