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繼子女和養子女的區別?
2023-04-06 14:47:49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段婚姻結束后,部分人會選擇開始另一段婚姻,在新家庭中會誕生新的生命。在法律上面會有對于繼子女的規定,那么離婚繼子女關系是怎樣?離婚不會導致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解除,是會一直存在的。
一、離婚繼子女關系是怎樣
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包括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同的關系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具體如下:
1、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為他們間的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
這血緣是改變不了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來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變。離婚只能解除父母間的夫妻關系,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父母離婚以后,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且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父母離婚前后也不會變化,是一致的。
2、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也不會因為養父母的離婚而消滅。《婚姻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養子女在養父母離婚后,仍是養父母的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改變,除非有變更收養關系的事實存在。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在繼父母離婚后,相對前兩種比較復雜。
首先,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未形成撫養關系的,則在繼父母離婚以后關系消滅;
其次,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可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
2、于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他們的關系不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
3、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二、繼子女和養子女的區別
養子女是指養父母或養父、養母收養的孩子。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
養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并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于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2)養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女未成年時,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則隨著收養關系的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除,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什么是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只是一種姻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