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需要準備哪些證件材料?領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2023-04-06 14:38:56 來源:法制法律網
對于很多不具備生育條件的夫妻而言,回選擇去進行領養,領養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呢?許多領養孩子的家庭都會簽訂領養協議,領養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嗎?
一、領養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嗎
我國對收養關系有著明確的法律界定,為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當事人的權利,專門制定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制定此編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在形成收養關系過程中,保證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我國法律在收養關系上實行的是登記制度,沒有經過縣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收養關系是無效的。
二、領養孩子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領養人應該同時具備的領養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領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性的,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三、領養孩子需要準備哪些證件材料
1、領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領養登記機關辦理。例如在廣州市天河區福利院領養的就到天河區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養社會福利院棄嬰需要下列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
(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領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領養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領養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5)領養人常住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領養人子女情況的證明。
(6)領養人(雙方)健康檢查證明。(指定醫院)
(7)領養人和被領養人單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張。
(8)在縣級以上報紙刊登《公告》。(統一公告)
(9)夫妻共同領養子女的,應共同到領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