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存在哪些風險呢?可變更合同有哪些呢?讓小編來告訴您吧
2023-03-28 16:20:55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合同訂立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對要約邀請視為要約情況的忽略。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等。要約邀請也叫要約引誘,其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主體,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體。它的發出目的是為了引誘他人向自己要約,從而達到訂立合同的效果。但民事法律實務中,不能簡單地適用法律的規定,要考慮不同案件的實際情況,仔細析別要約與要約邀請。
實踐中形式上看似要約邀請但實則為要約,而要約人卻仍誤認為是要約要邀請時有發生。《合同法》第15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2、要約內容不確定,意思表示不明確。
要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要約人要約內容不確定或不詳實,讓受要約人有空可鉆,那么受要約人一旦承諾,合同即為成立。如發生糾紛,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肯定要作對自己有利的解釋,而要約人則會有不必要的損失。
3、要約撤回方式不當。
法律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未生效之前,要約人將要約收回,使之不產生效力和行為。要約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這就要求撤回要約的通知的送達方式必須比要約送達方式要快。而有些企業不注意這個細節問題,認為只要將通知送達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送達的方式一樣,從而導致要約撤回不能的后果。
4、要約撤銷不能情況的例外。
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后將要約撤銷,但是要注意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為準備工作。
二、可變更合同有哪些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里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1、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脅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
5、顯失公平 更、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