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洗錢,犯法嗎?什么是基金會?
2023-02-24 13:48:16 來源:法律專家網
一、旅行支票
海關會對于通關者攜帶的現金要求申報,未申報者超過限制則沒收,但不會對攜帶旅行支票者做金額的限制,重點在于無背書轉讓給第三者,因為支票被存入銀行兌現,最終會回到原發票人的手中。
二、在賭場以代幣間接兌換
在賭場中兌換成代幣,再將代幣直接交付給洗錢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將代幣兌換回現金,在外可聲稱在賭場內賭贏的。這樣可以避免通過紙鈔上的編號直接追查到洗錢的受益人,常用于各國可將代幣兌換回現金的職業賭場。日-本聞名世界的“扒*庫”(彈珠機房),就是類似洗錢的最大玩家,只不過,扒*庫已經完全合法化、產業化了。到扒*庫玩的人,最終贏錢后也不能直接從扒*庫房拿到現金,而只能到對面或旁邊的兌換店鋪(其實很多就是扒*庫房經營的)獲取。
三、無記名債券或期貨
在日-本,很多與世襲官僚淵源頗深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往往會時不時地低調發行一些不記名的債權或個人期貨(金融)產品,其中尤以“貼現債權”(按照日語字面直譯是“折扣債券”)最為出名。該類債權曾經的主要發行方為原長信銀行(現在的日-本興業銀行、日-本長期信用銀行和日-本債權信用銀行等)以及商工中-金。銀行的高級理財顧問會細心地通知那些“重要客戶”,當然,這些金融產品的起賣金額被設置得很高,而發行方也并不希望太多的“社會游資”前來申購,因為,類似產品本來就是非常“小眾化”的。
四、古董珠寶或具價值收藏品
利用低買高賣的假買賣,將錢以合法的交易方式,洗到目的賬號。此方式亦常用于收賄的收錢方式。或購買具價值的古董珠寶或收藏品,再訛稱為自家收藏品在市場上放售,一般會購買沒有記號的物品,如文物、郵票或歷史悠久的名廠樂器。
五、紙上公司的假買賣(空殼公司)
該行為和下面提到的避稅天堂有千絲萬縷的關聯。
六、購買保險
保險產品,早已擺脫了“謀求保障、出事索賠”的傳統觀念。幾乎所有市場化運作的保險公司,都會推出高于當地銀行存款利率的保險理財產品,并逐年分紅返利;因此,購買大額保險,不失為一種牢靠安穩的洗錢方式。將大筆現金,為了不過分吸引眼球,第一次投保后,還可以不斷提升保金,慢慢修改保險計劃,待一定年數后取回,屆時可疑的因素便會逐漸淡化直至消失。
七、基金會,主要有幾種:
1.不良政客,成立基金會,假捐贈給基金會,誘騙企業捐款,再掏空變為自己的囊中之物。
2.企業或財團,利用假捐贈給自己能掌控的基金會,左手搬錢到右手,逃漏所得稅。
3.政客或企業利用賑災名義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種名目扣押善款于私人戶頭。
4.在跨國洗錢活動中,在各地不同慈善名義的基金會中互相轉換款額。
因此,眾多富豪和大腕對基金會趨之若鶩,并非僅僅出于良心發現。
八、跨國多次轉匯與結清舊賬戶
利用轉匯的相關單據有保存期限的漏洞而進行的洗錢活動。
九、直接跨國搬運
利用專機或具有海關免驗的身份者,直接把錢搬到外國,常用100美元的紙鈔方式運送。
這種方法最常見于海岸線較長的國家和地區,比如:美國和加勒比海之間,歐洲和原獨聯體成員國之間,日-本和韓朝之間,大陸南方沿海和港臺之間,等等。
十、人頭賬戶
在日-本的尼日利亞裔詐騙犯的金融詐騙案中得到集中體現,也就是說,在提款地銀行找到一大批不知內情的“人頭”對象,付給極其低廉的費用后,用他們的名義開設很多賬戶;定期地將贓款分別來往于這些賬戶,最終達到洗凈贓款的目的。
十一、外幣活存賬戶
使用多次小額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國提領外幣。俗稱“螞蟻搬磚”,常配合“人頭賬戶”使用。
十二、跨國交易
常見于無實體商品的產業。利用交易金額造假灌水的方式,先通過合法的方式將金錢匯往外國掮客的賬戶,在由外國賬戶去按照事先預定分發到位。整個流程中包含:原本的交易金額、掮客的傭金、與原本要洗出去的錢。
或者,利用各地的商品貿易,例如以高單價購買普通消費品,將大量款項匯到國外賬戶,充作支付買貨款項。反之亦可將商品高價出售,讓國外的洗錢伙伴將款項匯進國內。
十三、地下匯兌(地下銀行、地下錢莊)
常見于不良珠寶金飾銀樓。除了非法兌換外幣以外,甚至可將現金兌換為外國的無記名與背書的支票,供客戶至外國的賬戶存入。世界上有的地區,該業務已被半公開化,比如香港。
十四、跨國企業的資金調度
常見于金融業、銀行或保險業等,常以大批的現金紙鈔進行跨國搬運。例如以麻繩捆綁、紙箱方式搬運。
十五、百貨公司的禮券
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于具有不易兌換回現金的特性,故需有一定的人脈,才方便消化禮券。例如轉賣給各公司的員工福利委員會,將禮券作為其各公司員工的三節獎金方式發放。就這樣把禮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禮券持有人則取回約等值的現金。
十六、人頭炒樓
使用人頭購買房地產,向建商或地主以市價5~7折價買入,以現金支付。然后在短期內快速脫手(例如預售屋在交屋前),獲利約50%~100%。
十七、假借貸
常用于收賄或貪污,受賄者或接收人持有對方(行賄人等)開立的遠期兌現的本票或支票,即使最終被檢查或稅務機構查到這張本票或支票,也可聲稱為借貸關系。等風聲一過或受賄人員不在其位、與行賄方沒有明顯的利害對價關系時,再把本票或支票轉手給第三者,或是扎進銀行兌現。開立本票或支票,只要沒有兌現就無法形成事實上的受賄或接收的行為。
十八、偽幣或偽鈔
將偽幣或偽鈔,通過多次小金額的消費行為,或是利用自動販賣機找零行為,或是紙鈔兌換成硬幣的機器,將偽幣或偽鈔洗成真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