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委托轉讓及其注意事項有哪些?專利審查指南有哪些規定?
2023-02-01 10:02:40 來源:法律專家網
專利委托轉讓及其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10條的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專利權的轉讓需要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簽署書面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登記手續。即便是在發明人與本人所在公司之間轉讓,也需履行前述手續。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這一手續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辦理,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階段委托了代理機構,轉讓時自行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的,應當首先辦理解除委托的手續,否則應當由其委托的專利代理公司去辦理。辦理專利權轉讓的程序是: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轉讓合同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由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
在您將專利權轉讓給所在公司的情況下,如果您所在公司打算繼續委托您原來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則需要提交著錄項目申報書(填寫“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您和所在公司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以及您公司蓋章的委托該代理機構的委托書,并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如果您所在公司打算另行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則需要提交著錄項目申報書(填寫“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和“專利代理事項”)、您和所在公司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以及您公司蓋章委托其他代理機構的委托書,并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如果您打算自行辦理,而且您所在公司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則應當提交著錄項目申報書(填寫“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您和所在公司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以及您簽字的解聘書,并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