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視覺可見的標志都可作為商標嗎?選擇商標的標準有哪些呢?
2023-03-29 16:34:5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商標的種類有哪些?
所有視覺可見的標志,如果不被法律所禁止,皆可注冊為商標。具體分為以下三類:
1.文字商標(包括字母組成):由一個或多個文字所組成,或由羅馬字或阿拉伯數字組成或組合而成;
2.圖形商標:由圖案、圖畫、徽章或其他類別的圖形標記組成,不包括羅馬字母、阿拉伯和羅馬數字。經過特殊設計的羅馬字母及阿拉伯和羅馬數字可以作為圖形商標或廣告圖形,但圖形商標或廣告圖形不得含有文字要素;
3.組合商標:由文字要素和圖形要素組合而成。具有顯著性的商品包裝和產品外形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除非該商品包裝和產品外形不能與其技術因素分離。此外,公民姓名、公司名稱、藝術作品等,包括其特殊字體、藝術作品的名稱等獲得版權保護的要素,在獲得其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商標注冊。近似商標在獲得在先商標權利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如果巴西專利商標局未駁回該商標申請,也可獲得注冊。
二、如何選擇商標?
不管是向社會征集,委托別人設計或是企業自己設計,選擇商標,都要考慮以下幾點:
(一)合法性。我國商標法和世界各國的商標法,包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在內,都對商標有禁用規定,如果只在我國使用和注冊,就要符合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如果產品要出口到國外,要在國外使用和注冊商標,還要符合外國商標法的規定。
(二)要符合民俗、民風和民族習慣。商標必須迎合消費者的口味,絕不能用消費者忌諱的文字、圖形做商標。比如我國許多地方忌貓頭鷹,如果你把貓頭鷹商標用在商品上,那么這些商品在這些忌諱的地區肯定賣不出去。另外,在我國比較合適的商標,到另一個國家可能就不行,因為各個國家的風俗習慣不一樣。所以,企業在選擇一個商標時,一定要考慮民族因素。
(三)商標要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相符合。每一種商品,都有自己的特點和用途,那么選擇商標,就要考慮這些特點和用途,以免產生不良的效果。比如,一個商標用在殺蟲劑上很貼切,就不能把用在食品上。“敵殺死”是一個很好的用于殺蟲劑的暗示性商標,絕對不能用在飲料上。
(四)獨創性。獨創性是指商標設計要創意新穎、獨具匠心。獨創,才能產生驚人之作,才能造就吸引人的商標,然后發展成為馳名商標。柯達(KO-DAK)、索尼(SONY)、奔馳、海爾,無一不是獨創的商標。在我國不少企業習慣于選擇花鳥蟲、山水林木、文物古跡、飛禽走獸等做商標,什么龍啊、鳳啊、長城阿等等,缺乏創新,不能引人入勝,達不到作為一件好商標應有的條件。
當然,近年來突破傳統框框約束,大膽構思,不落俗套,讓人拍案叫絕的商標佳作也不少,比如廣東“健力寶”商標、杭州娃哈哈公司的“娃哈哈”商標,北大方正集團公司的“方正”商標等等。江蘇紅豆集團的“紅豆”商標,也是一件商標佳作,它使人聯想唐代大詩人王維《相思》的詩:“紅豆生南國,春來發幾枝,愿君多采擷,此物最相思。”正是借著這個創新新穎的品牌,紅豆服裝公司在短短的幾年內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