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營業房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全球新資訊
2023-02-27 08:14:13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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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溫州市營業房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拆遷浙江溫州市的房屋,被拆遷方可能會獲得幾十萬元的補償金,具體的補償金數額,需要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資料圖片)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但是,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應當自交付后六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二十七條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補償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遷移造成的損失。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從周轉用房遷往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另行支付搬遷費。
搬遷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規定,每兩年公布一次。
2、被拆遷方若是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獲得住房保障。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被征收人對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以內或者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對超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支付差價。
(3)依照前款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予以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4)最低補償建筑面積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其中,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
二、拆遷房屋之前,需要先進行風險評估嗎?
1、拆遷房屋之前,需要先進行風險評估。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三、必須是由房屋征收部門實施房屋的征收行為嗎?
1、并不是必須是由房屋征收部門實施房屋的征收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2、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應當提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溫州地處浙江,故此在制定溫州市營業房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時候,不得違反浙江省拆遷政策的相關規定。對于被拆遷方來說,可以結合該標準,確定自己最終可以獲得的拆遷補償金。若是還存在拆遷補償相關的疑問,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在線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