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全球看點
2023-01-30 10:11:52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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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舉證責任可能由原告、也有可能由被告承擔。
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規則,同樣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管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還是對相關事實行為,也應由原告對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舉證能力或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來進行舉證。
2、行政機關可能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對因強拆所致物品損失的“舉證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時,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強行帶走原告及家屬,沒有制作現場筆錄,未對房內外大量財產清點并進行公證或見證,沒有對物品進行搬離和移交給原告,并制作交接筆錄。這樣在原告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有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即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這也是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而致必然的舉證責任。
二、若拆遷糾紛屬于行政糾紛,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嗎?
1、若拆遷糾紛屬于行政糾紛,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被拆遷人起訴拆遷主管部門,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被告來承擔,行政機關有義務在訴訟中舉出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否則其要承擔敗訴的后果,無需原告證明被告的行為違法,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被告行政機關敗訴。因此,被拆遷人起訴拆遷主管部門,應由拆遷主管部門承擔舉證責任。
2、房屋有可能會被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城市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必須作出書面裁決并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不管拆遷的是哪種類型的房屋,都有可能會引發拆遷糾紛,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起訴的方式處理糾紛。法院審理糾紛案件,可能會要求原告、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承擔此類責任是需要拿出相應證據的,若是不能拿出相應的證據,那么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