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經同意能否拆遷,房屋強制拆除執行程序
2022-12-14 19:13:33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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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一、房屋未經同意能否拆遷
就拆遷補償問題協商不成,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不能對房屋進行拆遷。就補償問題協商不成時,如果征收部門作出征補償決定,被征收人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的,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可以強制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房屋強制拆除執行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
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未經所有人同意的,一般情況下不是強制拆遷。
但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