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能否享受征地房屋安置,拆遷賠償不合理怎么辦 全球觀速訊
2022-12-12 16:18:38 來源:互聯網
哈嘍小伙伴們 ,今天給大家科普一個小知識。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或多或少的都會接觸到公務員能否享受征地房屋安置,拆遷賠償不合理怎么辦方面的一些說法,有的小伙伴還不是很了解,今天就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關于公務員能否享受征地房屋安置,拆遷賠償不合理怎么辦的相關內容。
一、公務員能否享受征地房屋安置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是可以獲得拆遷安置補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相關資料圖)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拆遷賠償不合理怎么辦
1、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形如當事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不僅對補償方式、安置房屋面積、過渡期限等一般內容進行約定,而且對協議的標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標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結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特殊性,按照對被拆遷人利益的側重保護原則,《解釋》將此種情況下被拆遷人對該特定房屋的債權視為一種特種債權,該特種債權的優先權屬于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也就是債權物權化。
根據特種債權的物權優先效力,被拆遷人的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遷人出賣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標的物補償安置房屋給第三人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即使第三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優先取得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權變動也不得對抗被拆遷人的物上請求權。
2、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規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滿足條件,公務員能享受征地房屋安置,對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是可以獲得拆遷安置補償的,具體的規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