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有負債型是什么?債權轉讓的要件是什么?
2022-11-04 10:07:05 來源:稅法網
債權轉讓的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在會計實務中由于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類型的會計處理。
債權轉讓的要件:
債權轉讓通常是基于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關于轉讓債權的協議即債權轉讓合同而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方能生效。
1.要求有效債權的存在
債權轉讓合同的目的是轉讓債權,因而必須有有效債權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稱的有效債權包括現有債權和將來債權。關于將來債權是否可以轉讓,存在不同見解。《民法典》予以明確規定。《民法典》第440條第6項規定,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都可以被出質;第761條也承認將有的應收賬款的保理。依據《民法典》第467條,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可以參照適用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故該規定可擴展適用于所有的債權轉讓,即將有的債權也可被轉讓。
2.要求所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債權作為典型的財產權,原則上具有可轉讓性。但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特定主體的私人利益,法律又對債權的可轉讓性進行了一定限制。為此,《民法典》第545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類型:1)當事人基于信任關系訂立的委托合同、贈與合同等產生的債權。例如,贈與合同的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的錢用于某貧困地區希望小學的建設,受贈人如果將受贈的權利轉移給他人,將受贈的錢款用來建造別的項目,顯然違反了贈與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損害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2)債權人的變動必然導致債權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例如要求醫院進行手術或者要求律師提供咨詢的債權。不作為債權一般也不可被單獨轉讓。3)債權人的變動會危害債務人基于基礎關系所享有的利益,實質性地增加了債務人的負擔或風險,或實質性地損害了債務人的利益,例如承租人請求交付租賃物的債權。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的轉讓作出特別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以使債務人不面對可能更為苛刻的新債權人,交易清算明晰,回避會計、財務等事務手續的繁雜,避免因忽略轉讓通知而向讓與人錯誤履行的風險,確保抵銷利益,避免受讓人住所地不利的法律和稅收制度等利益。只要這種約定是有效的,債權人就應當遵守該約定,不得再將權利轉讓給他人,否則其行為構成違約,造成債務人利益受損害的,債權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
我國一些法律中對某些權利的轉讓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對于這些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擅自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例如,我國對文物購銷一直實行國家統一管理、收購和經營的政策,禁止私自倒賣文物的行為。為了保護國家的歷史文化遺產,嚴格控制文物的出境,我國禁止公民個人私自將文物賣給外國人。對此,《文物保護法》第25條設有明文規定。
3.要求有有效的債權轉讓的合意
最為常見是的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簽訂債權轉讓合同,該債權轉讓合同適用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的一般規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生效的,應依法辦理這些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