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都有哪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沒有規定的情況是什么?
2022-11-02 11:03:03 來源:稅法網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沒有規定的情況:
按照法律沖突的解決規則,不同位階的法律發生沖突時,高位階的法律效力優于低位階的法律效力。只有同一位階的法律發生沖突時,才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在醫療事故處理領域,《民法通則》與《條例》都是可以適用的法律形式,但是二者的位階不同,地位和效力等級有別。《民法通則》屬基本法律,是憲法之下效力最高的法律之一。憲法規定,行政法規不得同法律相抵觸。《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條例》的位階低于一般法《民法通則》,故不得同《民法通則》相抵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哪些是沒有規定的:
一、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
二、沒有規定“殘疾護理費”。
三、嚴格限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四、將自然科學原因力取代了民法的因果關系。
直接原因并非就是主要原因,間接原因也并非是次要原因。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并非等同于自然科學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條例》直接將自然科學的原因力取代了民法的因果關系,進一步將原因力的大小來確定賠償責任,完全與民法原理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