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有哪些?醫療事故處理途徑有哪些?
2022-11-02 13:27:02 來源:稅法網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醫療事故處理途徑:
發生醫療事故時,患方如果發現或懷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并對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可以有三種解決途徑: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2、如果雙方協商解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或協商不成患方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前一種情況可以由雙方共同向市級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一種情況患方可單方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事故爭議民事訴訟。
在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過程中,患方有權要求復印和復制病歷資料;對其他病歷資料或證據的封存和啟封,患方應當在場;對已死亡的患者,在死因不明,或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爭議時,要按規定及時進行。
患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已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認定的醫療事故,患方應按照條例關于賠償項目和標準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可以直接與當事醫療機構協商,也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處理;法院已經調解或判決的,執行調解或判決的標準。
上述三種途徑是對患方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中權利的充分尊重,患方要充分運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