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簽訂條件有哪些? 實習期簽訂的是否是勞務合同?
2022-09-01 15:46:36 來源:華律網(wǎng)
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國營企業(yè)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nèi),并向當?shù)貏趧硬块T辦理錄用職工手續(xù)。
一、勞務合同簽訂條件有哪些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國營企業(yè)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nèi),并向當?shù)貏趧硬块T辦理錄用職工手續(xù)。
2、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實習期簽訂的是否是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而實習期的大學生并不是勞動者,所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