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犯罪類型有哪些?
2023-02-08 15:31:33 來源:法律專家網
一、不作為犯罪類型有哪些
不作為犯罪類型有:1、純正不作為犯;2、不純正不作為犯;3、混合不作為犯。
1、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行為人的行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因此,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成立必須以構成要件齊備為前提。例如,遺棄罪,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等。所謂“純正”指的是該類犯罪只能由不作為行為構成,而不能由作為行為構成。同時,在純正不作為犯罪的犯罪構成中,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是該類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該類犯罪構成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內容。
2、不純正不作為犯
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嚴重危害后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等。
3、混合不作為犯
我國有學者根據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的不作為模式,除了把不作為犯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不作為犯,即混合不作為犯。所謂混合不作為犯的表述為“混合不作為犯是指既有作為又有不作為共同構成的犯罪形態”,“混合不作為犯的特點在于作為與不作為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作為或者只有不作為,則不能成立該犯罪”,例如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抗稅罪和走私罪便同時包含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
二、不真正不作為犯具有如下特征:
1、不真正不作為犯是違背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義務的犯罪。
(1)不真正不作為犯作為不作為犯的一種,必然具有不作為犯的本質特征,即違背法定義務。在刑法理論中所有不作為犯罪的問題無不以特定義務為基礎,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是決定不作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屬于何種性質的主要依據。由此可看出,不履行義務是不作為的本質特征,不真正不作為犯是不作為犯的一種,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質特征。
(2)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不是明文規定于刑法規范之中,而是來源于非刑法規范或產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實。這是與真正不作為犯的重要區別之一。所謂非刑法規范,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屬刑法之外的法律規范。產生于非刑法規范的作為義務并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只有經刑法規范確認或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于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險時,才轉化為刑法意義上的作為義務。例如,我國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此條賦予家庭成員在某一家庭成員病重或其它需要救助時給予必要的救助之作為義務,如果嚴重違背此規定,就可能構成遺棄罪,即所謂非刑法規范的作為義務轉化為刑法意義上的作為義務。真正不作為犯的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明文規定于刑法規范之中,與之相反,不真正不作為犯之義務未明文規定于刑法規范之中,其法定義務的具體內容要根據具體的時空條件加以確定。
(3)來源于非刑法規范和特定的法律事實的作為義務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從刑法的目的看,為特定條件下的行為人賦予作為義務是刑法實效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是刑法的社會保護價值的體現,從法律的解釋角度看,該作為義務處于法律條文語義可能具有的意義范圍之內,同時也是社會公眾對自己行為預測可能范圍之內,而非類推解釋,即“擴大法規規定的事項推及于類似的事項上。”
2、不真正不作為犯是發生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為犯是以危害結果發生為必要條件的犯罪。一般而言,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明文規定于刑法規范之中,違反該義務即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而不以危害結果的發生為必要條件;而不真正不作為犯之作為義務未明文規定于刑法規范之中,而是由非刑法規范作出規定或產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實,由刑法對之予以認可,因而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社會生活紛繁復雜,作為義務種類繁多,包羅萬象,無法在法文中一一列舉,正所謂“法有限而情無窮”;又由于人權保障已成為世界潮流,作為法律中懲罰最嚴厲的刑法,已不能再像封建社會刑法那樣任意為廣大民眾附加法律義務,并僅僅因為違反該義務就濫加懲罰,刑法只對與國家、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的社會關系規定了法律義務,即真正不作為犯;而對于其他社會關系中未明文規定法律義務,只有在發生與作為犯同樣的危害結果時,刑法才將其作為評價的對象,反之如未發生危害結果或發生與作為犯同等評價的危害結果,刑法一般不予干涉,而將此種行為交由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加以規范。因此,只有在出現了法定的危害結果,才對不真正不作為犯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