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人壽險外資公司比中資公司好嗎?購買人壽險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2023-03-28 15:42:15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購買人壽險要注意什么
人壽保險較為特殊,其保障對象是人的身體和生命,而且期限較長,合同復雜。投保人在投保時要注意壽險合同的一些特有條款,這些條款普遍適用于所有壽險產品,特別是以下五項條款:
一是寬限期條款。在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時(投保人如未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則壽險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寬限期(一般為30天或60天)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險費。如果寬限期結束后投保人仍然沒有繳納保險費,也無其他約定,則保險合同自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失效。
二是復效條款。如果保險單所有人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付保險費,并且保險合同中沒有其他約定的,保險單便會失效即中止。但保險單的中止不同于保險單的終止,中止的保險單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復效。
三是誤報年齡條款。指發現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于訂約時被誤報,并且依此誤報記載于保單內,允許投保人進行更正,即使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亦允許保險人采取相應辦法處理的一種合同約定。
四是受益人條款。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收益權。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分配。
五是自殺條款。在包含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僅退還所繳納的部分保險費;而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保險人要承擔保險責任,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二、購買人壽險的誤區有哪些
老百姓在購買保險時,經常會聽到代理人的各種說法,大多數代理人都能夠堅持誠信經營的原則,然而總會有一小部分代理人總想通過各種手段誤導代理人,大多數誤導手法消費者都比較容易辨別,而有些誤導,消費者卻很難辨識,筆者就壽險消費時常見的陷阱,向大家道來。
陷阱一:外資公司比中資公司好
就中國保險市場而言,外資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與中資公司基本沒有差別,而就本地化程度而言,由于中資公司經營時間較長,對中國保險市場和消費者習慣研究更加深入,中資公司一定程度上占有更多的優勢。選擇保險公司,關鍵看償付能力和相關因素,如果沒有充足的償付能力,才不是最佳選擇。
有些人也許會說,外資公司的服務會更好,其實不盡然,保險公司提供的服務,無外乎續保、理賠和其它增值服務,中外公司在這些方面并無大的差別,因為這些服務都是保險服務的共同內容,各家公司不可能會有大的差別。尤其是理賠服務,同樣的保險責任,不可能出現外資公司賠付而中資公司不賠付的情況。
陷阱二:產品組合比較好
不少代理人總會向消費者推薦產品組合,認為組合好,保障程度高。這種觀點一定程度上比較片面,消費者購買產品的多少,主要取決于自身面臨的風險狀況和收入多少,并不一定是產品組合或套餐就好,如果消費者面臨的風險狀況需要他購買充足的多樣化的保障,同時,他的收入足以支付產品組合,就可以去購買;相反,如果消費者的收入不足以支持他去購買產品組合,即使需要購買,也應該優先排序購買最急需的產品。所以,購買壽險產品時,應根據自身需求購買多樣化產品,而不是一味的產品組合。
陷阱三:購買附加險種比較便宜
很多代理人在推薦壽險產品時,總是說附加險比較便宜,值得多買,其實并不盡然,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險,雖然不少公司都有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且年交保費比作為主險的重大疾病保險保費要低很多,有些公司就喜歡拿這類附加險和作為主險的重大疾病險比較,認為價格便宜,其實事實并非如此。一般來說,附加險都是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重大疾病才會賠付,而作為主險的重大疾病保險,無論出險與否,都可以賠付,比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康寧終身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合同終止;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