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監管方式是什么?保險合同的訂立
2022-10-24 09:51:58 來源:法律解答網
保險合同的監管方式:
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監管方式多種多樣,隨各國保險市場的發達程度及監管制度的類型而異。
總體上來講,在保險業發達、保險市場成熟的國家,偏向于實行寬松型的保險監管模式,對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監管較松。它一般都是允許保險公司自行確定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但可能會要求在使用之前報批(即先批后用),或在使用的過程中報批(即邊報邊用)。當然,事實上,主要不是由單個的保險公司確定保險合同基本條款,而是由保險行業組織協商確定。在某種情況下,對于某些險種,甚至會由保險行業組織獨立確定保險合同基本條款,即不須由國家監管機構審批,只是上報備案。
相反,在保險業不發達、保險市場機制不健全的國家,一般偏向于采用嚴格監管的模式:這種嚴格監管的一個主要對象即是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例如,由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確定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供各保險公司使用;或者,雖然由保險公司或保險行業組織擬訂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但必須報保險監管機構審批,而監管機構對其進行嚴格審查,并且,在審批之前,保險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在一些國家,保險法規中即對于某些方面的保險基本條款進行具體規定,它成為一般保險合同的主體條款。這是一種更為嚴格的監管方式。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逐漸出現對保險合同內容和格式際準化的趨勢。標準化是指保險合同的憑證,即保險單主要內容與格式的基本一致。例如,承保風險、保額確定、責任起訖、費用承擔、除外責任等的統一規定,保險單標準化的形成,是在不斷的實踐過程中,自然定型的,如國際上所熟悉的勞合社保險單標準格式。也有以同行業協議的方式,即通過保險同業公會商定保險單的格式共同采用。如英國倫敦海上保險人協會在1939年規定各會員公司必須使用該協會的聯合保險單。在保險實務中,對于標準化保險合同,保險監管當局對其不再進行詳細的審查。
實際上,很多國家都有本國通用的保險條款。例如,我國采用的海上保險條款稱“中國條款”,英國主要通用“倫敦協會條款”,美國則為“美國協會條款”。在西方國家的海上保險市場里,許多國家的保險人直接采用“倫敦協會條款”。這種條款已經規范化,一般不再列入監管的范疇。
保險合同的訂立:
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準難于統一,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鑒于此,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