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讓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2023-02-16 12:15:46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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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圖)
一、湖北出讓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1、湖北出讓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根據房屋的市場評估的價格和房屋的建筑面積來綜合的確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被征收人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憑證為準。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
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記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2、房屋征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規定給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3、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按照本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評估結果公告或者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征收土地補償的規定是什么?
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協商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采取搖號、抽簽方式確定的,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予以公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公布。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對于農村的房屋進行拆遷,那么需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的狀況和房屋的市場評估的價格,然后給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才能夠保障被拆遷的人原來的生活水平不會降低,未來的生活是有所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