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會買單?
2023-02-13 14:18:35 來源:法律專家網
甲某駕駛的a車與乙某駕駛的b車沿某高速公路由西向東同方向行駛,行駛過程中突然發現前方有一橡膠外胎,車輛撞擊外胎使車輛失控向右側滑,與在行車道中正常行駛的乙某駕駛的b車左前側發生碰撞,損失嚴重。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為:由于甲某、乙某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本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隨后,保險公司認為高速公路實業公司未盡及時清除高速公路上的輪胎的義務,導致事故的發生,應負賠償責任,遂向某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定,高速公路實業公司應在公路日常養護工作中定期清掃、及時清除雜物,但“及時”不等于“隨時”,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回放:
2004年9月2日,甲某為其所有的a車向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車輛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04年9月3日零時起到2005年9月2日24時止。2005年4月4日23時45分,甲某駕駛的a車與乙某駕駛的b車沿某高速公路由西向東同方向行駛,途經該高速公路下行60.90公里處,甲某駕駛的車輛在超車道行駛過程中突然發現前方有一橡膠外胎,甲某采取措施不及,車輛撞擊到橡膠外胎,使車輛失控向右側滑,在側滑過程中車輛右側前車門與在行車道中正常行駛的乙某駕駛的b車的左前側發生碰撞,并繼續向右滑行。致使兩車相撞之后,車輛方向失控,車輛駛出路外,造成乙某駕駛的b車側翻,該車的隨車人員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同年4月12日,交通警察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結論為:由于甲某、乙某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第三項之規定,本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
事故發生后,根據損失情況,甲某與乙某通過高速公路交警部門的調解,b車的損失包括車損及人員傷方的醫藥費全部由a車車主甲某承擔,隨后甲某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調解書等資料向其承保的某財產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某財產保險公司雖心有不甘,但還是憑事故認定書及調解書于2006年9月18日向甲某賠償了本車的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即包括b車的車輛損失及其隨車人員受傷后的醫藥費等。同日,甲某將向某高速公路實業公司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某財產保險公司。某財產保險公司認為,在本案中因某高速公路實業公司未盡及時清除高速公路上的輪胎的義務,導致事故的發生,應負賠償責任,遂向某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導致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必須是第三人有過錯。本案的爭議焦點即被告某高速公路實業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原告主張高速公路的快車道置留輪胎,屬被告養護不當,未盡及時巡查之責所致。法院認為,依據交通部的交公便字(2001)66號文件的說明,對于公路日常養護工作中的定期清掃、及時清除雜物問題,“及時”不等于“隨時”,只要公路養護單位按照規定的頻率或有關工作要求做到定期清掃、即不能認為“疏于養護”。本案中,根據被告某高速公路實業公司提供的巡視記錄表、收費清單、值班長日常工作流程、道路電纜巡視排班表等證據,均可以證明被告已及時清掃,已盡相應的養護義務,故原告認為,被告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專家視點:
對于本次交通意外事故發生后的保險賠償,以及法律訴訟過程和結果,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首先,交警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沒有問題,但是他們的調解處理是否合理?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也就認定甲某、乙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都沒有責任。那么乙方的損失是否依法應由甲方負責?還是應該由甲某、乙某分別負責各自的損失?筆者認為,按后一種情況似乎更為合理,否則對甲方來說有點不太公平。
其次,承保甲某的某財產保險公司對甲某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是否合理?無疑,甲某的車損險顯然屬于保險責任的范疇,但對于甲某賠給乙某的損失如前所述,b車的車輛損失等本不應由甲某負責承擔,因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某財產保險公司就不應負責甲某對b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b車的損失應由其承保公司在車損險等險種項下賠付。
第三,本案在保險公司的追償訴訟時,法院判決書中的“及時”不等于“隨時”,那么少了“經常”是否等于“不間斷”?《公路法》第35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第68條規定:“收費公路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收費公路的養護應當嚴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如果對于普通的非收費公路管理機構而言,公路日常養護工作中的定期清掃、及時清除雜物問題,“及時”不等于“隨時”,那么對于收費公路而言,由于《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少了“經常”二字,是否可以根據如上的邏輯理解為“不間斷”,要求經營者保證收費公路“不間斷”地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本案的審理可否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甲某、乙某都沒有過錯。法院也不支持某高速公路實業公司存在過錯,符合各方當事人對于損害的發生都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因此,本案審判人員是否可以根據公平的價值要求,在當事人間合理分配損失的承擔,根據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甲某、乙某和某高速公路實業公司的賠償數額,而不是僅僅由甲某(最終是由a車的保險人)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因而筆者認為,本案中如用公平原則似乎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