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立案標準是怎么劃分的?侮辱罪量刑標準是怎么處罰?
2023-01-31 16:28:30 來源:法律專家網
侮辱罪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本法第299條之規定,應以侮辱國旗、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量刑標準
處罰標準
根據本條規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條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本法第3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并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后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