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是否廢除了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2022-12-26 09:11:53 來源:法律專家網
一、收容教育制度是否廢除
依據我國最新的規定,我國于2019年12月29日起,廢除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廢除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本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二、賣淫嫖娼的處罰標準
(一)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系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后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后,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情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