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人要求離婚的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嗎?軍人離婚的規定還有哪些呢?
2023-03-27 17:10:1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婚姻法》相關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
1、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愿,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后果,不僅取決于軍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時取決于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
2、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后,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
3、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二、《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