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利實施強制拆除房屋嗎?房屋拆遷補償款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如何理解?
2023-04-26 16:31:3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有產權證能不能無償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利實施強制拆除,除了人民法院外的其他任何主體實行的拆遷行為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房屋拆遷不合理怎么辦
房屋拆遷不合理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維權。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遷,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三、房屋拆遷補償款
拆遷的補償應該在被拆遷人搬遷之前到位。即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這是拆遷工作中重要的一項原則,不能違背。
(一)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
(二)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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