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非法行醫罪怎么判處?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是什么?
2023-04-26 16:28:16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的含義區別
(一)非法行醫罪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的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二、如何界定非法行醫罪怎么判處
具備下列構成要件的,可界定為非法行醫罪,即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構成該罪的,一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
(一)主體不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二)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醫療事故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三)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醫療事故罪則僅限于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