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中止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國家賠償的請求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2023-04-26 16:16:59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國家賠償中止期限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一規定與《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的規定完全一致。其要點有三:
1、必須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即只有時效期間已經過1年6個月之后,出現法定中止事由,才能形成時效中止。
2、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出現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必須達到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程度。
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水災、火山爆發等自然災害。在當時條件下,請求人無法預測、抗拒、控制和避免。其他障礙,指請求人突發疾病、意外傷害等造成神志不清至不能行使請求權之程度。
3、造成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時效期間應繼續計算,中止前的1年6個月仍應計算在內。
二、國家賠償的請求時間與賠償方式
請求時間:
(一)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三)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四)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方式: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采用金錢賠償。
三、國家賠償范圍及條件
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