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范圍不包括什么?精神損害賠償納入了國家賠償的范圍了嗎?
2023-04-26 16:22:1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嗎
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將精神損害賠償列入國家賠償的額范圍,但是之后的幾年,該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一直受爭議。
2014年最高法院出臺并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意見》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見》中也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內容,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二、國家賠償的范圍不包括什么
國家賠償的范圍不包括以下內容: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