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系是什么?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意味著什么?
2023-04-14 09:58:5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工資仲裁應該如何去進行舉證?
1、勞動案件中,工資數額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只需要說出具體工資數額即可。
2、如果用人單位不認可勞動者主張的工資數額,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3、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工資仲裁需要什么證據才有效
1、 勞動者入職方面的證明:如,《入職登記表》、《聘用書》等。
2、 勞動者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借調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3、關于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4、 勞動者工資發放的證明:如,《工資條》、《銀行打卡記錄》等。
5、 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勞動者離職方面的資料:如,《離職交接表》、《辭退書》、《辭職申請》等。
三、工資仲裁的訴訟時效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系是: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對仲裁前置的訴訟案件,究竟應適用哪個法定期間?我國仲裁法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沒有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就適用該規定的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是有聯系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寓于仲裁時效之中。
如果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受理,那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對仲裁時效為60天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所以,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