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可以作為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嗎?
2023-04-14 09:02:16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有哪些
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如下: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六)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錄音(合法);
(七)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自認;
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l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公積金嗎
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公積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