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是什么?
2023-07-05 09:23:42 來源:法制網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的收取標準
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種類不同按不同的標準收取。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相應的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非財產案件如果是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如果是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
訴訟費要什么時候交
訴訟費一般是由提起訴訟的原告在法院立案之后,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進行預交。
1.對于反訴的案件,是在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2.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是在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在7日之內向法院繳納。
三、
法院訴訟費多久可退回
找法網提醒您,法院訴訟費15日內可退回。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訴訟退費是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退出預收和結算的余額部分,也就是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超過實際應交納的部分退給當事人,就是多退少補。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