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壟斷指的是什么?反壟斷法為說明拒絕“行政壟斷”的概念?
2023-07-04 11:34:26 來源:法制法律網
首先,行政壟斷或行政性壟斷與經濟壟斷、國家壟斷、合法壟斷、不法壟斷等,是不可等同或區分的。譬如我國的鐵路客運壟斷,就既是行政壟斷、經濟壟斷、國家壟斷,又是合法壟斷,同時又要防范其濫用優勢地位搞不法壟斷。
國家的合法經濟壟斷和諸多公用事業經特許在一定范圍內的壟斷,都需要以行政權來實施并加以保障,這種行政權實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無巨細地事先予以明定,已為行政和行政權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使然。任何主體在法律和行政授權范圍內實施的市場壟斷、特許壟斷經營、價格壟斷、限制性行為和干預行為等,應屬合法、正當的行政壟斷;而有關行政壟斷是否在合法授權范圍之內及其是否對競爭構成損害,則需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和法院依法予以認定。
經濟壟斷則不單是個別主體的、私人的非行政壟斷,它也包括國家和國有主體的行政性的經濟壟斷。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國有主體在經濟生活中占主導地位,無論其是否具有自然壟斷或法律特許壟斷的性質,抑或完全和私人企業一樣參與市場競爭,分割、支配市場,濫用交易實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經濟性”壟斷行為,都不是西方國家所謂的私人壟斷,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其次,“行政壟斷”并非中國特色。強調“行政壟斷”,主要在反壟斷法規定“行政壟斷”,言下之意西方國家的反壟斷法并無反行政壟斷、國家壟斷的任務,它所反的僅是私營部門經濟性的壟斷和限制競爭。這種潛意識不符合國際上反壟斷法的實際情況。
傳統上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的確只反私人壟斷,而不反國家和國有企業的壟斷。然而一方面,適應經濟市場化發展和改革國企弊端的需要,西方國家的國有企業在私有化過程中多已改組為政府控股的競爭性股份企業,甚至直接適用商事公司法或注冊公司法,如果不適用反壟斷法,則在多數私有化了的國有企業中,政府畢竟還是控股股東或唯一大股東、第一大股東。這些企業以政府為后盾從事經營活動,與私營企業開展競爭,對后者來說不公平。另一方面,全球化的趨勢,導致國家之間的經濟競爭愈演愈烈,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在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的背后都不難見到政府的身影,市場規律要求國家以行政或政權的力量直接或間接參與市場競爭時,也不得扭曲市場關系,搞不公平的競爭,因此要求對國有企業、政府和任何公共團體無例外地適用反壟斷法暨競爭法。
最后,“行政壟斷”的另一潛臺詞是“行政”行為的特殊性。對這種壟斷與一般市場主體的壟斷不應一視同仁,其結果就造成了在競爭和競爭法面前的不平等,這和市場經濟首先是競爭經濟的本質相違背。
那么誤區究竟從何而來?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古典資本主義的公與私、民事與行政、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截然分離,水火不容的觀念在作祟。在20世紀末21世紀初的今天固守過時的觀念,在觀點和行為上表現出兩種極端:一是盲目反對國家、政府參與經濟,視為大逆不道,竭力要把它隔離于“民、商”和經濟之外;二是當蚍蜉撼不動“經濟國家”的大樹時,則立即把它推向“公”的“行政”的一邊,不敢把公主體當作經濟關系的平等主體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