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報資訊】調解協議能經過法院確認效力嗎?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怎么辦?
2023-07-04 14:39:10 來源:法評網
調解協議能經過法院確認效力嗎?
調解協議能經過法院確認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中第33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這個規定,使司法確認制度正式入法,成為我國司法制度之一。隨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專門增加了有關司法確認程序的規定。該法第194條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訴訟法》194條規定,當事人應該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視為共同提出申請。調解協議達成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當然,當事人提出確認申請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書;身份證明。
至于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范圍,應理解為除了《人民調解法》規定可以申請確認的以外其他行政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規定可以確認的調解協議。
關于司法確認案件的受理程序,《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于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二)確認身份關系的;(三)確認收養關系的;(四)確認婚姻關系的,該意見使用排除法,對除以上四種以外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編立“調確字”案號。
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怎么辦?
1、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協議約定期限是指當事人達成勞動爭議調解協議后生效的時間。
(1)根據規定,當事人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反悔,或者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十五曰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就是說,在調解協議達成后的十五日內,當事人還有反悔或者申請仲裁的權利,在十五日的期限內,不存在當事人違反協議的問題。
(2)如果當事人超出了十五日的申請仲裁期限,就應當依法履行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這時,如果當事人反悔的話,就要承擔反悔帶來的后果和責任,同時,仍應繼續履行已經產生效力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的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對方繼續履行,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