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特征有哪些?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主體是什么?
2023-07-03 10:35:55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征的概括。各種具體罪名則各有其具體構成要件和特征,分別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一章中的12個條文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中國刑法中規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類犯罪,因此,刑法分則在第一章就對危害國家安全罪進行了規定。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嚴懲殺人、搶劫、爆炸、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嚴重刑事犯罪,嚴懲編造散布虛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犯罪,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
危害國家安全罪都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
二、怎樣認定危害國家安全罪
(1)本章共有12個罪名。他們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二是國體與政體的安全;三是國家統治機能與作用。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各種方式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章犯罪均為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即構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一定發生犯罪結果。在客觀方面有些犯罪還要求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如叛逃罪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資敵罪要求在戰時方可以構成犯罪。就行為方式而言,本章犯罪只能由作為的方式構成,不作為不構成本章犯罪。分歧的原因在于對叛逃罪的含義的理解。
(3)本章犯罪主體個別為身份犯,多數犯罪并未對主體作特殊的身份上的要求,但從行為的特質分析,實際上并非普通人可以構成,故要做具體分析。少數特殊主體的犯罪有:背叛國家罪,其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叛逃罪的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工作人員。并非一般人可以構成的犯罪主體有: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通常只有那些竊據高位的黨政軍要人、具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者如:民族首領或者宗教領袖等有能力實施。
(4)本罪主觀方面均為直接故意。對此學界有觀點認為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比較集中的是認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如行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情報可能是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注意從認識因素上看,這里只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從意志因素看這樣做了,行為人即可以是希望,也可以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放任的是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不是自己行為的繼續實施。但有學者認為明知故犯就是直接故意。筆者認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間接故意,與行為人是否是作為沒有什么聯系,行為人直接追求損害結果發生的就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又不計后果的情形下,從而觸犯了另一個罪名。
三、危害國家安全罪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主權,是指國家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利,這種權力是國家本身固有的最高權力,也是國際事務中的獨立權力,他是不可分割、不可讓與和不從屬于外來干涉和意志的權力;是國家領土完整、國家政治穩定和國家經濟發展的基本保證,因此,侵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性質最嚴重的犯罪。
2、客觀上具有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即行為人有與外國勾結或者與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勾結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充當叛徒、內奸,達到內外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3、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不構成背叛國家罪,但他們可以構成背叛國家罪的共犯。一般而言,構成背叛國家罪的是有一定職務、社會地位和權力的人,在特定情況下,普通身份公民亦可以成為背叛國家罪的主體。
4、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主體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背叛國家罪,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