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的法律效力有什么?條約和公約的差別有哪些?
2023-04-24 14:28:2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條約和公約的差別
(一)含義不同條約在狹義上是指具體名稱定為條約的國際法律文件,往往是國家間議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規定根本關系的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較隆重,一般需經批準和交換或交存批準書,簽字人級別比較高,有效期比較長。公約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和約是交戰國間在法律上結束戰爭狀態的條約。
(二)簽約的群體不同條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簽訂的,確定簽約國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包括公約、協定、換文、聯合宣言、憲章等。公約由各個國家、部門、人員之間的一個共同遵守的約定,一般是大家就有關國家、部門、人員之間的利益問題進行公開討論達成一致的意見,并且同意遵守的一個規定。和約通常是交戰雙方(國家或政府)之間。
(三)作用不用條約由兩個國家簽訂的條約稱“雙邊條約”;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簽訂的條約稱“多邊條約”。條約一般具有時間性,如果期滿不再續簽即失效。公約是參與制定的單位和個人共同信守的行為規范,它對于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安定團結、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和約以正式結束戰爭和武裝沖突而簽署的條約。
二、什么是業主公約
業主公約,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 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
三、業主公約的法律效力
(一) 地域效力。業主公約的地域效力是整個物業管理區域,包括業主物業的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設備設施等,具體應以城市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的四至界限為準。由于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備設施等在構造和權利歸屬上的整體性,為了保障廣大業主的民主意志能夠得到統一的體現,法律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組織,因此業主公約只對物業管理區域以內的人的行為發生效力,包括居住區、大廈區、工業區等。因此,很難對物業管理區域作一個統一并且具體的規定,為了便于各地針對具體的情況進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劃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目前很少有地方出臺詳細專門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造成事實上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多家管理問題,我們應該注意。
(二)對人的效力。由于業主公約必須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簽字承諾,因此業主公約的效力范圍當然涉及全體業主。